调取监控抽丝剥茧!桥头再查处一宗企业偷倒建筑垃圾案
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数小时翻看视频、逐一识别车辆特征,最终锁定了一台遮挡了车牌号码的泥头车。隶属某公司的一台泥头车凌晨3点多在途径龙桥路转弯处时,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至路边,整个偷倒过程不到三分钟。
始初,驾驶员马某否认是自己驾驶车辆,还表示车辆不是某公司的。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监控,车辆内外观比对等证据下,驾驶员马某最终承认当天凌晨驾驶遮挡车牌泥头车在桥龙路边偷倒建筑垃圾。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8500元罚款。执法人员对马某进行宣传教育,马某认识到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仅是行政罚款,更是给公司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他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为积极响应城市环境提升与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的号召,今年以来,桥头城管执法分局联合有关部门,深入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清源”行动,重点打击泥头车污染路面、沿途洒漏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动通过多部门联动和高频次夜查,执法人员常态化巡查各在建工地、联合设卡查车,确保车辆合规。同时,不定时看中“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严查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未经核准随意处置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截至目前,已开展泥头车联合夜查行动76次,立案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32 宗,罚款总额 121780元。
下来,桥头城管分局将继续加大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泥头车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确保桥头镇道路安全、干净、整洁。
一、运输垃圾、渣土、土方非整装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依规定路线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实施工程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设计企业、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实施工程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工程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